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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