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投資,應儘先購置政府各項債券;其他投資辦法,
應由基金委員會會計提出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