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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所定送達證書之格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