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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後,得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