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