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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議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