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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議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