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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
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