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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網路報等之記者為限:
(一)通訊社:請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係本報系發行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路報:以提供全國性新聞報導服務之電子報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二、臨時採訪證:雜誌社、國外新聞媒體等臨時申請採訪,應憑證換發,限當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