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聽證會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說明聽證會舉行要旨。
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
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
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
六、主席結語。
前項應邀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如逾越議題範圍,或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或命其退場。
同一議題如有正反意見時,得以交錯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