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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