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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並親自投入票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