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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查會召集人選舉,由國民大會代表就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