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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詢與會代表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即告確定,代表如有疑義,經決議得請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口頭說明。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被提名人自我介紹、說明抱負,每人以十分鐘為原則。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代表詢問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徵求大會同意,請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代表當場改提書面詢問交由秘書處逕送被提名人。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代表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五、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已詢問之代表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答復,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