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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 5 條
各處按事務之需要,分組 (室) 分科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長一人、組長 (主任) 承
長官之命,主管本組 (室) 事務,副組長 (副主任) 襄助之、科長承組長
、副組長之督導主管本科事務。下置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
所屬長官之命,辦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