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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