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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