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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總務組分設供應、庶務、保管、出納、電話設施五科及醫務室,其職掌如下:
一、物品之購儲供應保管事項。
二、辦公室之佈置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三、經費收支及現金之保管事項。
四、代表及辦公室電話設施之策劃洽辦事項。
五、代表、員工及其眷屬疾病診療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