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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旁聽證限旁聽人本人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發證單位註銷,並會知警衛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