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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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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 未加圈選者。
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6 圈後加以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