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
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