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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