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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
之選舉。
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日期,由國民大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