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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定之: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本市自治法規。
三、提請市議會審議之議案與報告。
四、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