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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書記官長承委員長之命,處理書記廳事務其責任如左:
一、指導書記廳職務之分配。
二、本會經費之依法支用。
三、委員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四、臨時提請委員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五、本會交代事項之襄辦。
六、書記廳工作之監督考核。
七、書記廳職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八、雇員任免獎懲之核定。
九、書記廳全部文稿之審核。
十、例行文件之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