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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其責任如左:
一、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編制預算之扼要提示。
三、本會委員會及審議會之召集。
四、懲戒案件進行程序之查察指導。
五、本會工作之監督考核。
六、委員職員之任免獎懲。
七、重要文件之判行。
八、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