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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會一切用品,由總務科請購;價值在○元以內者得由總務科長核定,○
元以上者由書記官長核定,○○元以上者由委員長核定;其他各種開支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