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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
人事室送請書記官長核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