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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議事科應就每案附辦案進度表一紙,將收受命令、申辯、調查、公示送達
、提出審查報告、議決、審查、簽署、發送各日期填入,隨時送請委員長
及配受委員核閱,每屆月終並將收結案件及辦理情形分別表報委員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