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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每次審議會議事科,應先編印議程調集案卷,並將審查報告書於開會前二
日,連同開會通知書分送各出席委員。
審議會場按主席委員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席次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