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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文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彙編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文電撰擬事項。
三、關於收發文件事項。
四、關於繕寫文件事項。
五、關於校對及傳覽文件事項。
六、關於卷宗編檔保管事項。
七、關於書記廳會議之紀錄事項。
八、關於圖書之編輯及管理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事項,又一
人承辦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
及第七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