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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檔案法及本會議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作業補充說明等相關規定處理;公文書收件後,如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時,由其上級主管商定之;公文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得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六日。
四、前項公文如案情複雜,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