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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