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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