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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