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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