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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農業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觀光旅遊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社會局。
九、勞工局。
十、地政局。
十一、都市發展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衛生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稅務局。
十七、警察局。
十八、消防局。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