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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行政會議與駐衛警管理、機要
與市民服務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程序委員會業務、議程編擬、會議之準備與通知、提案、決
議案與審查報告之整理、大會各種議案資料、公報與議事錄之編輯及
印發事項。
三、總務組:財產購置與營繕管理、款項出納事項、辦公、會議場所、車
輛及工友管理。
四、文書組:文書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本會期刊之編輯
、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及管理。
五、公共關係室:來賓、外賓安排接待、新聞發布與記者之聯繫、姐妹市
業務及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法規研究室: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及大會議事法制事
項。
七、資訊室:資訊業務與系統之策劃、維護、圖書、剪報資料自動化作業
系統之建立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