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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新聞局。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政風處。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