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秘書及專門委員各三至四人,均簡派 (少將上校)
,承辦機要文電,撰擬命令及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