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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