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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縣務會議除工作報告及檢討外,討論左列事項:
一、縣長交議事項。
二、提請臨時縣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縣單行規章。
四、其他有關本府之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由縣長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