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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核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