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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府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依現行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暫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或
委託縣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