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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
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
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
審計機關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