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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市議員、里長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遇特殊事故,市議員得由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里長得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核准,延期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