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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