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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