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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議案付表決時,由主席視其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員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表決器表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表決,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