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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
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
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